(1998年9月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fā)布)
匯發(fā)(1998)1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居民個人”(以下簡稱“居民個人”)系指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定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以及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按申請人護照上登記的本次入境日期計算)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臺同胞。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系指經批準經營外匯業(yè)務的外匯指定銀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帳戶”包括“現匯帳戶”和“現鈔帳戶”。“現匯帳戶”系指由港、澳、臺地區(qū)或者境外(以下簡稱“境外”)匯入外匯或攜人的外匯票據轉存款帳戶;“現鈔帳戶”系指境內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款帳戶。
第五條 居民個人不得以自身名義為機構辦理外匯收付。
第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一級、二級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 負責居民個人外匯收入、支出及帳戶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章 外匯收入管理
第七條 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系指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擁有完全所有權、可以自由支配的外匯收入,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1.專利、版權:居民個人將屬于個人的專利、版權許可或者轉讓給非居民而取得的外匯;
2.稿費:居民個人在境外發(fā)表文章、出版書籍獲得的外匯稿費;
3.咨詢費:居民個人為境外提供法律、會計、管理等咨詢服務而取得的外匯;
4.保險金:居民個人從境外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性外匯;
5.利潤、紅利:居民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的紅利;
6.利息:居民個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7.年金、退休金: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外匯年金、退休金;
8.雇員報酬:居民個人為非居民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外匯;
9.遺產:居民個人繼承非居民的遺產所取得的外匯;
10.贍家款:居民個人接受境外親屬提供的用以贍養(yǎng)親屬的外匯;
11.捐贈:居民個人接受境外無償提供的捐贈、禮贈;
12.居民個人合法獲得的其它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居民個人從境外調回的、經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類直接投資或者間接投資的本金。
第八條 居民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居民個人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批準,可以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
第九條 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攜入的屬于本辦法第七條1?1 項所列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含 1萬美元)以上、5 萬美元以下的,銀行須審核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后登記備案,予以辦理:
(三)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20 萬美元以下的,應當持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
(四)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后,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
第十條 居民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
(一)專利、版權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專利或版權證書、轉讓或者使用協(xié)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二)稿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已發(fā)表作品、境外完稅證明;
(三)咨詢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咨詢協(xié)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四)保險金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保單、索賠書、理賠證明;
(五)利潤、紅利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xié)議或者股權證明、利潤分配決議或者紅利支付書、境外完稅證明;
(六)利息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債券或者債券登記證或者存款利息清單、境外完稅證明;
(七)年金、退休金: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在境外工作證明、境外完稅證明;
(八)雇員報酬: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雇傭協(xié)議、境外完稅證明;
(九)遺產繼承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公證書、境外完稅證明;
(十)贍家款: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說明書;
(十一)捐贈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捐贈協(xié)議;
(十二)居民個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它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且金額在等值 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真實身份證明和相關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有關手續(xù);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從境外調回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下的,應當持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批同意后,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同意后,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
第十二條 居民個人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 幣,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
(一)境外直接投資調回的本金收入:須提供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的批準文件、境外直接投資回收的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完稅證明;
(二)境外間接投資調回的本金收入:須提供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境外間接投資批準文件、出售境外各種有價證券收據的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完稅證明。
第三章 外匯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 居民個人外匯支出系指居民個人因私用于境外的外匯支付和投資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常項目外匯支出:
1.居民個人出境旅游,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yī)、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用匯;
2.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的用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