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上市交易公告書
第一節(jié) 重要聲明與提示
第二節(jié) 基金概覽
第三節(jié) 基金的募集與上市交易
第四節(jié) 持有人戶數(shù)、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五節(jié) 基金主要當事人簡介
第六節(jié) 基金合同摘要
第七節(jié) 基金財務狀況
第八節(jié) 基金投資組合
第九節(jié) 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節(jié) 基金管理人承諾
第十一節(jié) 基金托管人承諾
第十二節(jié) 基金上市推薦人意見
第十三節(jié) 備查文件目錄
第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jù)《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及《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 凡根據(jù)《基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fā)售基金份額并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guī)定編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其董事應當保證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應當保證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中基金財務會計資料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 本準則的規(guī)定是對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在基金招募說明書披露日至本上市交易公告書刊登日期間所發(fā)生的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均應披露。
第五條 若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基金確不適用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同時予以說明;鸸芾砣宋磁侗緶蕜t規(guī)定內容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同意,并報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第六條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封面應載明基金名稱、"上市交易公告書"字樣和公告日期等。
第七條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上市交易日前三個工作日,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至少登載在一種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聯(lián)網網站上。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上市交易公告書最小字號為標準五號字。
第八條 在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披露前,任何當事人不得泄露與其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方式履行置備義務。
第十條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公開披露后第二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將上市交易公告書報送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時應采用電子文本及書面報告兩種方式,書面報告不得少于二份。
第二章 上市交易公告書
第一節(jié) 重要聲明與提示
第十一條 在上市交易公告書顯要位置作重要聲明與提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依據(jù)《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和《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guī)則》的規(guī)定編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證本報告書中基金財務會計資料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對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基金的任何保證。凡本上市交易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詳細查閱×年×月×日登載于××報刊和××網站的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二節(jié) 基金概覽
第十二條 列示以下內容:基金簡稱、交易代碼、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份額凈值、本次上市交易份額、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市推薦人等。
第三節(jié) 基金的募集與上市交易
第十三條 披露本次上市前基金募集情況,至少包括: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期限、發(fā)售日期、發(fā)售價格、發(fā)售期限、發(fā)售方式、發(fā)售機構、驗資機構名稱、募集資金總額及入賬情況、基金備案情況、基金合同生效日及該日的基金份額總額等。
第十四條 披露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內容,至少包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基金簡稱、基金交易代碼、本次上市交易份額、未上市交易份額的流通規(guī)定等。
第四節(jié) 持有人戶數(shù)、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五條 分別列示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shù)、平均每戶持有的基金份額;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稱、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
第五節(jié) 基金主要當事人簡介
第十六條 列示基金管理人的下列信息:管理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注冊資本、注冊地址、設立批準文號、工商登記注冊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文號、經營范圍、股東、內部組織結構及職能、人員情況、信息披露負責人及咨詢電話、基金管理業(yè)務情況簡介、管理本基金的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小組成員)的姓名及主要經(學)歷等。
第十七條 列示基金托管人的下列信息:托管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注冊地址、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負責人、人員情況、信息披露負責人及咨詢電話、托管業(yè)務情況簡介等。
第十八條 列示基金上市推薦人的下列信息:推薦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等。
第十九條 列示基金驗資機構的下列信息:驗資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辦注冊會計師及聯(lián)系電話等。
第六節(jié) 基金合同摘要
第二十條 摘錄基金合同的部分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guī)則;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zhí)行方式;
(四)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報酬的管理費、托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
(五)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六)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七)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第七節(jié) 基金財務狀況
第二十一條 簡要列示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已披露的財務會計資料(若有);列示基金募集期間相關費用明細及節(jié)余;簡要披露基金發(fā)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告前的重要財務事項。
第二十二條 披露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當日的基金資產負債表。
第八節(jié) 基金投資組合
第二十三條 按《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4號<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編制及披露>》等相關規(guī)定披露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當日的基金投資組合情況,包括:
(一)基金資產組合情況。